福州狗狗哪里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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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城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养犬管理

第七条 本市五城区下列区域禁止饲养、销售、寄养、托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一)晋安区、仓山区、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整个区域;

(二)长乐区的吴航街道、航城街道、漳港街道以及滨海新城;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导盲犬、助残犬、军警用犬等工作用犬和护卫犬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处理流浪犬、遗弃犬,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第八条 在本市五城区养犬,应当向养犬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养犬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单位因护卫、教学、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提供单位证明,申请养犬理由及犬只来源证明、犬种和数量清单,管理犬只的专人身份证明及犬只的免疫证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养犬的场所、设施证明。

禁止在住宅区、公寓、办公楼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内禁止饲养护卫犬。

第九条 养犬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养犬申请人指定的饲养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养犬登记。需要对养犬申请人的养犬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同时予以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未登记的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登记电子标识,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不得损害犬只的健康。犬只终止饲养的,犬只饲养人必须将电子标签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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